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哪里提出
时间:2024-05-10 21:12:53 1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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