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如何处理?
1.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3.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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