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书范文
时间:2023-04-24 18:52:58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诉人:**,性别,民族,19**年**月出生。国家公务员。198*年**月参加工作,19**年任**市**局副主任科员。

地址:**市**路市**局办公楼*层。

联系电话:******(办),139********

请求事项:

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20**年**月**日**市**局作出的对申诉人的降职决定,即**市**局**组[20**]**号文《关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申诉人收到**市**局**组[20**]**号文《关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该文对申诉人作降职处理,由副主任科员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科员。申诉人对该人事处理事项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特提出人事处理申诉。

一、申诉人因违反劳动纪律,已经受到行政处分。**市**局不应当作重复处理。

20**年*月申诉人因****去香港买药,同年*月又为******去港澳办理手续,二次外出都没有向单位请假,违反了劳动纪律。事后,申诉人对违纪行为写了检查。**市**局于20**年**月组织初步调查;20**年*月**日决定立案调查,并停发申诉人工资;*月**日正式作出行政决定,对申诉人作行政记过处分(**人[20**]**号文)。申诉人基于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表示接受处分,没有申请复核和申诉。该行政记过处分已经生效,处分期间12个月,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该行政记过处分必将影响到申诉人今后的晋职晋薪。

可是,20**年**月**日申诉人又收到**市**局**组[20**]**号文《关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该《通知》对申诉人又作降职处理。**市**局对申诉人的一宗违纪事件,作二次重复处理,加重了对申诉人的处罚。这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并且,由于记过和降职是不同的行政处分,处理结论使人无所适从。

**市**局**组[20**]**号文《关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称,其处理决定依据于20**年年度考核等次。但是,该考核等次是不合法的。

二、申诉人参加20**年年度考核,不应当确定考核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也就是说,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结案前,不定考核等次;在结案后,如果给了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也不定考核等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作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避免错误的人事处理,也是为了避免重复的人事处理。其规定考虑到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衔接。

20**年**月**日,**市**局已经对申诉人在20**年度所犯的违纪错误,作出行政记过处分。因此,根据上述《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4条,在20**年3-4月份**市**局组织的20**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对于申诉人应当不定考核等次。

**市**局在答复申诉人复核请求时,书面解释称:20**年**月**日,市人事局对市**局20**年度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并在年度考核优秀和不称职人员考核表上加盖了**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章。因你20**年度考核不称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经市**局党组**月**日研究决定,**月**日印发了《关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组[20**]**号文件),你由副主任科员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科员。显然,**市**局对申诉人作降职处理的唯一根据是2007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但是,这个根据是违法作出的,不具有法律事实的效力。

申诉人申明:在20**年年度考核过程中,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没有征求过本人意见,本人没有见过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更没有在报送市人事局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本人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送审是违反正常工作程序的,是不合法的。如果当时**市**局领导注意尊重公务员最基本的法定权利,按照文件规定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被考核人阅读,征求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申诉人就会发现问题,提出自己不应当确定考核等次的问题,这就有可能防止后来发生人事处理错误。

三、**市**局对申诉人的降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

**市**局对申诉人的降职处理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市**局所主张的根据是申诉人20**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这个主张是错误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诉人参加20**年年度考核,不应当定考核等次。所以,对申诉人作的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是非法的,它不能作为降职处理的法律事实根据。

**市**局对申诉人的降职处理决定,也违反了有关程序规定。**市**局承认其作出降职处理决定的前置程序,是年度考核以及确定考核等次。但是,在考核过程中,**市**局没有按照国家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按照个人总结、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征求本人书面意见的四道程序依次进行,而是暗箱操作,剥夺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知情权。另外,降职处理决定是20**年**月**日作出的,处在申诉人基于同一事由所受记过处分的考察期内。在考察期未滿,没有考察结论的情况下,对同一违纪行为又作重复处理,是严重的程序错误。

总之,在20**年年度考核中,**市**局不应当对申诉人作出不称职的考核等次。其作出的考核等次,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20**年**月**日**市**局基于无效的不称职考核等次,对申诉人作出的降职处理,是错误的。该降职处理决定应当撤销。恳求**市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支持申诉人的上述申诉请求。

书证:《关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组[2008]**号文件)。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诉人:***

代书人:律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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