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一定要在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也有例外,对于有下列情形的民事诉讼,要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
4、被告是被监禁的人的。
起诉对方要去当地法院吗
起诉对方可以不用去被告当地的法院。因为案件不是只可以由被告当地的法院管辖。
一、刑事案件,要去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去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案件,去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去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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