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人民法院一般是不可以起诉外地人的。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在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怎么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些条件中,唯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个规定的标准太不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