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太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6年8月底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完成相关待遇的审批。调整范围2005年调整
太原市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太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6年8月底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完成相关待遇的审批。
调整范围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这两个调整范围都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调整时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是: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其他情况
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执行这次待遇的有关规定。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保险基金支付;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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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73元、165元、158元、150元、143元、128元。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未达到810元的调整到810元;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4元、58元、4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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