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分级受理如何规定
《办法》就来访事项分级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6种信访情况不受理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
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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