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项目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费用均属于物质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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