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适用意见》,对此类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举证期限的延长一般不应超过两次。
二、申请延期举证方式
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应草拟延期举证申请书,向法院提交。
提交申请书,应向书记员提交或直接向主审法官提交。主审法官为传票签发人,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会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主审法官。
提交申请书以后,应向主审法官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直接要求予以批准。主审法官若同意延期举证,会指令书记员重新签发举证通知,或直接在申请书上备注“同意予以延长举证期限至X年X月X日”。
一般提交后,当面与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会立即答复。
申请延期举证时,一般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先将申请书给书记员,让书记员代为与主审法官确定,有时电话与主审法官联系、有时当面沟通,处理结果以法官口头答复或书面签字为准。比较正式的时候,书记员会重新签发举证通知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指导可以打电话延期举证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申请延期举证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向主审官递交申请书,递交申请书后,一般情况下主审法官会同意当事人的延期申请,如果当事人确系有事不在本地,无法当面提交,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代办,并向主审法官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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