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责任范围系指出质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涵盖的具体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是主债权及其所衍生的利息;
其次是违约金;
再次包括损害赔偿金;
最后便是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所需支付的相应费用。
关于“主债权”的概念,特指在主合同中所约定的债务人应负有的合同义务,而并不包括由于主债权所派生出来诸如利息等附属债权。
至于“利息”部分,则是指在债权人通过行使质权来实现其权利之时,主债权已经届满清偿期限的所有必要利益,此项利益既可依据相关法律条例予以严格界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然而无论如何约定,都不得违反法律方面关于利息上限的规定,否则将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除此之外,违约金也是质押担保责任范围中的重要元素之一,即当主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于某一方违约引发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向非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制定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具体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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