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进行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如何理解存单质押担保,存单质押担保是怎样的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根据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将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需要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它不是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所有债务。但是这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明显的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承担责任的财产或承担责任的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不能全部或全部不能实现。债的特别担保,主要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利将存单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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