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影响。仓单作为一种物权担保,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是指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出质后,质权人将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获得的不是货物的所有权,而只是质权。对于出质人来说,由于他暂时失去了仓单的占有权,虽然他仍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但如果他想处分货物,就会受到限制。出质人处分仓储物的,应当向质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收回仓单,实现其处分仓储物的权利。前者取消仓单质押;后者表明质权人相信债务人的信用,自愿放弃对其债权的担保,这是法律不必强制执行的。如果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质权人势必陷入无法控制质权标的物交换价值的境地,从而丧失质权的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