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对于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出质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债务人和第三个人把特定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优先受偿。财产称为质权,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权或者质权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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