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完全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票据的背书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等)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款的权利。
丧失票据权利的认定
1、无效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3、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时,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第十二条);
5、持票人明知前手间有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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