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损害赔偿的特征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具有预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由当事人事先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在违约发生以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赔偿额。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其二,具有约定性。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确定方式,约定损害赔偿额本身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一种从合同,它当然应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自然不能成立和生效;主合同移转,约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亦应随之移转。当然,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也有相对独立性,即主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并不能当然生效。
其三,约定损害赔偿既可以直接约定一定赔偿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额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形式确定。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
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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