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合同并未生效;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责任,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及免责事由;3、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4、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能够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守约方在基于合同能够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者赔偿,促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状态;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及期待利益的损害。
三、订立合同时对方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怎么办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大事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有瑕疵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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