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管辖权原则
时间:2023-02-20 10:41:41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2、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第一,所有这些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就适用我国刑法;

第二,只要其中一项行为发生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发生在国外,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例如,甲从美国给我国境内的乙邮寄炸弹,乙收到炸弹后,炸弹爆炸了,或炸弹被海关查获没爆炸,这两种结果都

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可以管辖。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这些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就可以管辖。

危险结果要求是现实具体的危险。例如,甲从A国寄毒药给身在中国的乙,乙服毒后来到B国,在B国死亡。我国作为危险结果地(中间地)能够管辖此案。又如,甲从A

国向B国的乙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管辖此案。

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

用该规定。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有哪些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

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

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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