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区别在于审判业务类型的不同,民一庭主要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民二庭主要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偏向于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促进审判的专业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和高级法院机构改革后的审判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划分如下。
全文5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