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在证据搜集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上法律观念淡薄,往往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开始有证据意识,才开始想方设法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作为维权的依据。同时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电子设备的功能也是日新月异,以电子视听方式,出现的证据大量涌现,目前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已经成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因此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但是,司法实践中,包括录音的证据要被采纳,必须满足证据的额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录音证据要被采纳,一般至少也要满足以下两点:1、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2、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只有满足以上两点,录音证据才可以保证期有效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离婚电话录音都能作为证据吗
离婚电话录音算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如果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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