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卖东西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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