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追加赔偿。赔偿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以上1%以下。投诉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明。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2份),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如果员工逾期不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比例向劳动者追加赔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四)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欢迎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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