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债权抵消需要符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法院已确认的破产债权能否转让
破产重整债权确认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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