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考虑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包括支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伦理性原则。其中,支持性原则强调探望权应有利于子女的发展;必要性原则则强调探望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具有实际必要性;可行性原则则要求考虑探望权的实施可能性;伦理性原则则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符合伦理道德。此外,还应兼顾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及意愿。
在考虑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性原则:一方行使探望权时,需要确保自身品质、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以及对被探望子女的人身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2.必要性原则:在考虑探望权时,应确保探望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具有实际必要性。
3.可行性原则:行使探望权需要考虑探望的实施可能性,例如:探望权的行使是否会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探望的地点、时间等。
4.伦理性原则: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权益和利益,确保探望权的行使符合伦理道德。
2.稳定性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中主要的学习和心理趋向成熟的阶段,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及情绪、心理的稳定。
此外,还应兼顾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及意愿。
行 使 探 望 权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原 则 ?
探望权是指在离婚或者夫妻关系终止后,非婚生父或母对婚生父或母和其共同子女行使的探望权利。在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 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有权利选择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非婚生父或母不得强制要求子女跟随其生活。
2. 不影响子女的生活:非婚生父或母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如不经允许擅自到子女家中探望、干扰子女的生活等。
3. 子女有监护人的情况下,非婚生父或母不得干涉子女的监护权,如不得擅自取消子女与监护人的关系等。
4. 非婚生父或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父或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与婚生父或母相同,如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教育费用等。
5. 不影响子女的姓氏:非婚生父或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子女的姓氏,如不得要求子女以非婚生父或母的姓氏称呼等。
6. 尊重子女的个体差异:非婚生父或母应当尊重子女的个体差异,如性别、年龄、性格等,不得歧视或者侵犯子女的权益。
综上所述,在行使探望权时,非婚生父或母应当遵守上述原则,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干扰子女的生活,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同,不侵犯子女的姓氏,尊重子女的个体差异。
探望权是指离婚或夫妻关系终止后,非婚生父或母对婚生父或母和其共同子女行使的探望权利。在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1. 支持性原则:一方行使探望权时,需要确保自身品质、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以及对被探望子女的人身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2. 必要性原则:在考虑探望权时,应确保探望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具有实际必要性。3. 可行性原则:行使探望权需要考虑探望的实施可能性,例如:探望权的行使是否会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探望的地点、时间等。4. 伦理性原则: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权益和利益,确保探望权的行使符合伦理道德。此外,还应兼顾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及意愿。在行使探望权时,非婚生父或母应当遵守上述原则,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干扰子女的生活,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同,不侵犯子女的姓氏,尊重子女的个体差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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