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8-07 08:51:47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支持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在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家庭状况、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与确定抚养关系不同,探望侧重于与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交流,物质条件不是重要因素。2、稳定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主要的学习和心理成熟阶段,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情绪和心理稳定。3、孩子身心愉悦的规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被探望后心情愉快舒适,性格开朗外向,可以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相反,他的情绪忧郁,压抑,性格变得封闭,内向,很难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而且被探望后孩子的身心是否愉快甚至健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探望的内容(如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或探望权的中止。对此,可以通过老师、同学、朋友、邻居、保姆等证词获取相关信息。另外,还要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一般来说,虽然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不能决定探望权的行使,但从可能影响探望的具体内容和效果的角度来看,仍然需要参考。

上海探望权纠纷律师要给多少钱

(一)计件收费方式

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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