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庄某的公司聘用了一名外国人做公司主管,然而最近这名外籍主管却因为自己没有带薪病假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庄某的公司专门做进出口贸易,因此他的出口部特别需要一个外籍管理人员。几经选拔,庄某看中了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的外国人Shawn,并决定高薪聘请Shawn来新区工作。Shawn一家原本都在国外生活,他的家人也不太愿意背井离乡陪着Shawn来中国,但是Shawn觉得这是自己发展的一个好机会,便同意接受庄某的聘用来中国工作。
Shawn曾经工作的公司福利待遇特别好,在和庄某谈薪酬待遇时,他特别要求自己的福利、休假、保险等必须等同于从前,庄某欣然接受,两个人很顺利地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该合同中对病假并没有规定,Shawn和庄某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就这样在签订合同后,Shawn来到新区工作,由于他曾经学过汉语,因此很快就和中国员工打成一片,工作也进行得非常顺利。
前段时间Shawn回国探亲,回来工作没多久,他突然接到了妻子的电话,妻子称他们的小儿子突发疾病入院了,孩子只想让父亲陪在身边。心急的Shawn立即和庄某请假,要照顾儿子一个多月时间。
Shawn所在国家有个规定就是员工可享受带薪病假,即便是自己的家人生病,员工也可请病假回家照顾并且是有薪水的。因此对Shawn来讲自己请假照顾儿子公司是应该支付他薪水的。然而中国可没有这样的规定,在Shawn请假的这一个月,公司并没有支付他薪水。
得知自己请假没有钱,Shawn觉得很不合理,他称虽然和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病假是否带薪没有说明,但自己是外国人,来中国工作就有权利要求保持国外的传统,庄某和Shawn并没有谈拢,Shawn最终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庄某支付自己请假期间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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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带薪假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一般聘请外籍员工的公司都要在合同中对薪酬、福利、探亲假期、租房租车等待遇事先作出约定。然而Shawn就是忘了约定带薪病假的事情,因此才导致了这次纠纷。
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3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Shawn有带薪病假或者事假,那么他就无权要求庄老板给其这方面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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