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束力。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对合同相对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电力:亦称电力负荷,即发电、输变电,用电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变换和消费的电能,一般以"千瓦"表示。
3、电量:即表示耗用电力多少的计算单位,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也可以"度"表示。
4、供电质量:即频率质量,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国家对供电质量有专门规定:
(1)频率质量:以允许波动的偏差衡量,允许的偏差值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赫;
(2)电压质量:以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3)供电可靠性:以对用户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
5、供电时间:即用户从某时至某时可以用电,在用电高峰时,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时间用电。
6、电费:即用户按用电数量支付给供电局的相应的费用,供用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电价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
7、违约责任:即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自行协商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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