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无效情形
在民事法律当中,效力待定合同不外乎包括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这三类。效力待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是经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反言之,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就需要权利人的否认。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或代理人否认的情形就是无效的情形。
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影响合同效力吗
合同主要是债权行为,而登记则是物权行为,是否登记只是对物权的成立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影响,对合同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由此可以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5、综上所述的内容,无效合同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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