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物是质物吗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二、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什么
1、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3、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质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
三、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
2、占管形态不同:抵押无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记部门不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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