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中是否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没有规定,但劳动法体系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经济补偿的月薪,按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在法律制度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没有明确包括加班费。从立法意图来看,加班费可以纳入“等额货币收入”,即一般少量加班费不受法律限制,但当超额加班费数额较大时,用人单位将不予支付,劳动者要求赔偿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包括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差异。在一些地区,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都包括在内,包括加班费。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一期《民法适用问答》中对加班费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上海市人民法院认为:“一是经济补偿,性质上,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础。第二,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提供的额外劳动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的意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应认为经济补偿不包括加班费。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加班费不应包含在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中p>《劳动合同法》增加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备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证据、依据、程序和服务程序。如果四个条件中有一个不符合,则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同一概念。经济补偿是法定的,与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有关。补偿是惩罚性的,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补偿不等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补偿与经济补偿是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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