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首次写入国家基本法。如何将“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法理学认为,法律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的统一。法学界有一句名言,叫做“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正义,更重视程序正义。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历来较为严峻。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从法律制定之初就体现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各级法律起草和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当前,“改革”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现实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革”行为,是当务之急。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一些先行“改制”的地区,由于“改制”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了操作程序的制定,导致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损害了良好的党群关系,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平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迫在眉睫,我建议:
<1在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委组成工作组,国资委、经委等部门就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进行一些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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