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是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改善服务,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在产权改革初期,也存在一些乱象,如一些改制过于激烈,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资产分配和职工安置纠纷不断,改革前的和谐劳动关系扭曲等,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技术层面操作不当造成的,而且是国有资产决策缺乏民主、公开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造成的,一是行政监督缺位。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的行政监督不可或缺。但是,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监督非常有限,难以实现民主化、公开化。此外,一些监管部门本身也存在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甚至动机不纯、合伙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由于对国有企业管理缺乏实质性的行政监督,包括改制在内的决策行为,名义上是由企业做出的,实际上是由管理中的少数黑匣子操作的,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国有企业应该实行全民监督,但这还只是理论层面。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民”,积累了巨大的国家财富。它的数量和对国民经济的保障作用不同于西方国家。要依法接受更加全面的民主监督,决策和运行更加公开。然而,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却缺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形式、股权设置、治理结构、改制程序、资产审计评估等最终决策权应由人民行使,这是权力的审查范围。但在现实中,国企改制的实际上游却脱离了人大和人民的视线。由于现实利益主体的缺失,一些国有企业成为管理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甚至成为企业“一把手”的“民营企业”。他们的经营管理和资产状况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无关的企业“内部事务”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的主力军。但在**通钢案中,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被忽视。企业改制是在暗箱操作中完成的,完全绕过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
实际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通钢事件发生后,中华全国总工会8月14日发出通知,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裁减和安置职工的计划,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事实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几乎很难做到,至今仍听闻管理行政部门野蛮重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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