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一般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对于浮动抵押权的具体规定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对于浮动抵押权,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1、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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