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
1.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
2.企业对抵押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浮动抵押设立后,在企业解散开始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公司在其营业目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
3.浮动抵押确定后的效力。浮动抵押的确定,即浮动抵押因为一定事由而转化为特定担保。浮动抵押是存在于企业所有的非特定财产上的抵押,若不能转化为特定抵押,则对抵押权人极为不利。
4.浮动抵押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如果抵押人的财产上存在法定担保物权,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
5.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规定是什么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规定有:
1.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三、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
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上述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固能发挥该制度潜能,但以上述部分财产设定抵押亦可反映该制度的特色。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全文6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