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居住权有何新规定?
时间:2023-08-21 09:00:10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的离婚后女方居住权规定表明,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女方设立居住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时即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女方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离婚后女方居住权的新规定是,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女方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离婚后女方居住权新规定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对离婚后女方居住权问题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离婚后女方居住权的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后女方居住权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女方居住权的相关内容。离婚后,女方可以选择与子女共同生活,也可以选择自己生活。如果女方选择与子女共同生活,那么男方有权与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有权要求女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而如果女方选择自己生活,那么女方有权自行处理与子女的关系,并且无需得到男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在离婚后更改了居住地,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在三十日内将其迁回原居住地。而如果女方不同意,那么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这一义务。

总之,《民法典》为离婚后女方居住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后,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自己生活,而男方则应尊重女方的决定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离婚后女方居住权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女方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女方可以选择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自己生活,而男方则应尊重女方的决定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如果女方更改了居住地,男方有权要求其迁回原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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