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补贴退出管理
(一)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
2.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
3.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到期的;
4.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合同终止的;
5.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属E类人才,租赁人才租赁住房和领取租赁补贴期限合并累计满5年的;
6.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属B、C、D类人才,领取租赁补贴期限累计满5年的;
7.其他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1种情形的,用人单位负责向人才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由其向人才追回。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租赁补贴的,人才办可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2.将其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7号)、政策解答、申请人提交材料及须知、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公示网站等可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杭州人才网”()上查阅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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