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每三个月发一次
惩罚措施:骗取资格的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详细内容:
《办法中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复核合格后的次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已租房居住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租赁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和发放前复核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需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发放租赁补贴。
另外,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单身居民)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办法规定,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须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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