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要规定了海关对货物预分类等行政裁决的以下内容:
首先,海关对货物预分类等行政裁决的前提是以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为依据,即:,海关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主动作出行政裁决,而是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作出行政裁决。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需要行政裁决的情况,本文无法一一列举。因此,采用列举概括的表述:“对进出口货物提前作出商品分类等行政裁决”,并列出更常见的商品预分类行政裁定
商品预分类是指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供商品分类所需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的行为,在一般贸易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分类决定。需要预先分类的商品是关税规则中未规定的商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为了提前了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加快清关速度,在进出口货物之前,首先向海关申请商品预分类。根据海关总署《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分类暂行办法》的规定,预分类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登记的进出口商品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预分类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分类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向进出口地海关(含直属海关)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由直属海关决定是否受理。预分类申请应仅包含一种商品;申请人申请对多种商品进行预分类的,应当逐项提交。申请人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申请对同一商品进行预分类。(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在海关登记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tc
(2)申请预分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3)申请预分类商品的详细说明,包括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组成、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etc(4)预计进出口日期和进出口港口。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报关情况的材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方案等,必要时提供商品样品。
申请必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材料和应用必须加盖十字章。申请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分类准确性的倾向性信息。预分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直属海关上报的困难商品或存在分类争议商品的预分类申请,并作出决定。申请预分类的商品应当是申请人实际或者计划进出口的商品。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的,海关作出预分类决定后,可以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将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分类决定通知申请人,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在海关登记的企业代码;申请日期;货物的详细说明;海关商品分类代码;签发日期和海关印章。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适用于相同条件下的相同货物,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关于相同货物分类的行政裁决应适用于相同货物的进出口。海关对商品分类的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告。本条的目的是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使外贸经营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行政决定,以便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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