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为劳动者规定了哪些劳动权益《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3)获得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5)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6)提交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7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或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劳动法》第8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32条);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六条);举报和控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利(《劳动法》第8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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