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份(当事人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工作证、工作证),(2)宣读仲裁庭的纪律(1)仲裁员应当告知法院的成员(2)仲裁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上诉和抗辩(1)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1)被告为被告辩护原告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调查和质证,仲裁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双方应如实回答仲裁员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3)根据仲裁庭的调查和原、被告的质证,在仲裁庭进行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双方可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意见,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愿意调解,双方可以提出各自的调解意见,也可以由仲裁员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协商解决。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员应当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员应当声明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关闭法院,仲裁庭应当在结案后复查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如有遗漏或错误,可向办事员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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