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报告是否有期限,有效期多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期限,报告期限由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协商确定。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和委托日期。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间等基本评估项目;
4。客户提供的评估所需的信息;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的送达时间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2。区县政府应当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析、分割、赠送、分割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应当停止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构筑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停止颁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停牌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需要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数被申请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地点、补偿对象等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安置层次、安置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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