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特许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3-07-14 19:07:17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二、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经过哪些部门认可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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