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合法吗?业主委员会不合法吗。《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议制定和实施本办法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会议事规则;
(4)参加业主会议,行使表决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有关场地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但是,如果业主只有一个,或者业主人数较少,所有业主都同意不必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选出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组织。它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说明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也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根据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因此,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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