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家属能否在企业负责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1、能,公正要保证,回避不可少。
2、职工在实施工伤认定申请行为时,工伤认定申请人是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而非该职工,该职工属于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严格来说,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其配偶无须回避;此外,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指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部机构,不宜将其扩展为整个人社行政部门。
3、但是,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职工)的配偶如果确系统筹区从事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为更公正起见,此种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宜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请律师怎么请
1.如果有选择的话,尽量选择专门处理工伤或者劳动争议的律师。
2.如果自己无法找到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可以在当地找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大的律所一般管理规范,要求严格,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经过与律师协商沟通,确定委托律师以后,要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订入案卷,一份存律所,一份由当事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家属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携带材料
参保单位应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告之工伤保险处
(一)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的:
1、经劳工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2、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4、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各种检查报告单;
5、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
6、交通事故须提供《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二)工伤职工因死亡的:
1、死亡通知书;
2、死亡职工档案;
3、《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
4、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用缴款书》复印件(指工伤保险);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及其各种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原件);
7、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
8、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遗属子女的:
学生证、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学生证明;养子女的领养证(复印件)或公证书(复印件);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2)以遗属配偶的:
就业部门出据的无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证明;街道、乡政府的生存状况证明(每年一月份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3)遗属父母的: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材料;街道、乡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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