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和法院都不会将刑事案件移交给其他机构吗?
时间:2023-09-13 18:20:13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必须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公 安 机 关 与 检 察 院 的 权 力 划 分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是国家的两个重要执法机构,它们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权力划分上,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等方面具有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关系。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证据,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则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对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并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这种分工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其次,在刑罚执行权方面,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也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刑罚的执行,包括对罪犯的收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而检察院则负责对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刑罚的违法执行。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权力划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分工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公正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关系,两者的协作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有明确的分工,共同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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