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发回检察院,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有以下原因:1、他们大多证据不足,法院要求他们补足证据后再起诉;2、检察院提供的指控和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追加指控予以退回;3、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会收到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消息吗
检察院退回侦查一般不会通知本人,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