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涉及到检察院的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仅限于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法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就必须做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只能宣布无罪。
但是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影响审理进行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以一个月为限。
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抗诉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一、检察院退侦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检察院不予起诉有哪些情形
1、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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