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广告法》(2015年实施)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规定。
根据本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一)现场检查权
即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违法广告活动可以发生在广告活动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无论发生哪个环节,为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派人进入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于与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无关的场所,则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调查权
即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旦有涉嫌违法的广告行为,就需要在查明事实、了解真相的基础上调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询问是进行调查的重要途径。询问调查对象限于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就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三)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
即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此外,为查明情况,需要涉嫌违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其他证明文件时,当事人也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时,当事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四)查阅复制权
即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广告活动,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本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职权。
(五)查封、扣押权
即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行政机关结束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主要针对可以移动的财产,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对象限于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不直接相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需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程序、期限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六)责令暂停发布权
即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考虑到广告具有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传播影响难以恢复等特点,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严重后果,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本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该广告发布的权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兜底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上述六项职权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对此作出规定。
此外,在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同时,本法也对其应当履行的广告监管职责予以强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不依法予以查处的,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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