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外汇管理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一般情况下,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如下监管:
(1)项目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前履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目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权限已于2007年下放至各地方分局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特殊情形: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再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特殊情形: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适用于境外投资涉及用汇或购汇时,如境外投资系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则免除该项审查。
(2)项目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已成立的境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须事先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5)境外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比照前述规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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