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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