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条件有: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组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就是说,当企业法人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进行重组。企业法人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解决破产清算或者破产的问题,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进行破产重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组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
3、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律师补充:
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交的材料有: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法律法规】
《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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